经营实业总公司物资管理制度

发稿时间:2011-11-26浏览次数:8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制度对经营实业总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物资用品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报废进行规范管理,防止物资流失并有效控制经营成本。

第二条  范围

    经营实业总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  管理的物资

    公司物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第四条  公司的物资实现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领用或购买的物资必须建立相应的物资管理台帐。

第五条  超市销售的商品按照超市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生产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均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范围。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由财务部门按照现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如需添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通过经理办公会研究并由总经理审批后交至财务部门备案。财务事后根据物品申购单和发票入账。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按每台固定资产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台帐,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各执一份。各部门领用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保管和使用,部门主管对其负全责。

第十条  为便于管理,财务部应按资产类型及时对每台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贴上标签,并将有关资料交由办公室备案。年末由财务部协同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

第十一条  由于调拨而使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的使用地点发生变化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会同更正有关备案资料,保证帐、物一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外借,出租,出售等情况,必须由办公室事先经总经批准,报财务备案或核销。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报废、盘盈、盘亏或毁损时,由具体使用保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办公室核查清楚后出具情况说明或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财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人为原因损毁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为配合公司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公司各部门也要对其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管理,设立各自台帐。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应联合组成核查组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核查。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生产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金额低于2000元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范围。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由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相关财务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如需添置低值易耗品,经办人应按申购物品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设立低值易耗品辅助帐,并由领用人(或保管人)签字。

第二十条  领用人(或保管人)发生变更,办公室应通知财务部,并由领用人至财务部签字。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如发生遗失、损坏、报废等情况,领用人(保管人)应及时上报办公室,办公室查明原因,并由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或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财务部做相应处理。人为原因损毁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年底的盘点中,低值易耗品也应进行清点。

 

第四章 库房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暂不使用的物资由保管员登记入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的物资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部门领用应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仓库应满足物资的存放条件,防止霉烂变质。库管员应定期检查,雨季要求每周检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执行公安消防管理条例,独立设库,重点管理,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七条  提高警惕,紧固门窗,切实做好防盗防窃工作,确保仓库物资安全。

 

 

 

                                           中国矿业大学经营实业总公司

                                                                                                                              二00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