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发稿时间:2011-12-05浏览次数:896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公司各级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产生,根据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条: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对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总经理对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经理对所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我公司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要根据本人所负职责范围,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制定或完善管理监督机制,预防消极腐败现象的产生。

    第四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作为各级责任人工作总结、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下级对上级汇报、上级对下级考核”的考核办法。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对责任人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责任人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或本人违反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30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